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定期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三、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由政策法规科和人事科组织。
四、学习培训采取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学习一次,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五、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六、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学习。
七、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八、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九、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法制审核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