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 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衡 阳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衡 阳 市 林 业 局
衡 阳 市 水 利 局
关于印发《衡阳市“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和省环保厅等5厅委转发文件(环生态函【2017】457号),以及《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衡环委【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问题查处工作,以及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认真核查,防止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不严事件在我市发生,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动手,早解决”,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组织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衡阳市“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衡阳市“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关于转发<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湘环函【2017】457号);
3、《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衡阳市林业局 衡阳市水利局
2017年9月18日
衡阳市“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和省环保厅等5厅委转发文件(环生态函【2017】457号),以及《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衡环委【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问题查处工作,以及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我市计划对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为期1个半月的衡阳市“绿剑2017”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不打折扣,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突出问题导向,结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情况中指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全面排查全市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5个县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确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零存在,实验区人类活动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努力实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功能区划科学合理、管理规范的目标要求,不断提升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
三、组织方式
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共同组织实施“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成立清理整治督查专项行动小组,对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突出问题、整改行动进行联合督查。对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工作不彻底的,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将共同督办检查,公开约谈或重点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把关,汇总本地区“绿剑2017”各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和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整改方案。于10月15日前致函市直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局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采取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检查与自然保护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四、具体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严肃查处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具体包括:
(一)明确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
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组织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范围或功能区划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情况进行调查;提请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布各类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并组织埋设好界碑界桩。对边界范围不清楚和功能分区不明确的一些县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重新组织科学论证、合理划定。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结合国家级、省级遥感监测对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全面排查,逐一核查清单中目标地物位置、设施名称、所在功能区、设施规模、坐标、建设时间、规模、现状、审批手续和存在问题,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内所有人类活动清单。重点排查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风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系统梳理历次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并做好生态修复;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风电开发等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采矿、采石、挖沙等资源开发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拆除设施设备,实施生态恢复;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之前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先关停到位,做好生态恢复,制定方案,分步推进解决。
(三)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开发建设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整治修复。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进展,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查出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一时难以判定的问题,应收集相关材料,研究后再做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涉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政策
全面自查并清理各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要求的地方规范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在地方法规政策层面违反中央政策、放松要求的放水行为。
五、进度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从2017年9月启动,10月20日前结束。
2017年9月中旬至9月底,各县市区组织专门队伍,完成问题排查、处理、整改以及法规政策自查等工作;
9月底前,市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组织对各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清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办抽查,组织开展公开约谈等工作;
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把关,将本地“绿剑2017”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情况专项行动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0月15日前,衡阳县、衡山县、南岳区“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完成核查,填好相关表格,向市环保局上报整改方案。
10月15日前,常宁市、衡东县将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情况,填好相关表格(详见9月7日下发的通知“衡环办【2017】107号”),汇总上报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将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情况及相关表格上报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
10月15日前,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向省政府汇报。向省直相关部门上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应根据“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要求,对照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合力,迅速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立即按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完成问题排查、清理、整改工作,如实规范填报各县表格,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交汇总报告,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二)敢于真抓碰硬。各县市区要敢于真抓碰硬,紧盯自然保护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真抓实干,抓住问题扭住不放,及时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三)加强督办检查。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市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询相关资料、周边居民走访、调查等。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进行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
(四)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