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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5月8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例行巡查发现常宁市水口山镇邻近水口山四厂的区域倾倒了大量弃土的环境违法线索,其立即将该线索移交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衡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承建硫酸储存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剥离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直接将表土和弃土一起就地倾倒至水口山四厂附近区域。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表土剥离后未单独收集和存放,和弃土一起直接倾倒(无人机拍摄)
【查处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5月1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衡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6月6日对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3〕2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2023年7月27日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0.875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该案当事人土壤资源保护意识薄弱,未将表土单独收集和存放,直接与渣土一起倾倒违法了法律规定。本案生态环境内部管理与执法科室行动迅速、密切配合使该案顺利办理。该案是湖南省涉表土未单独收集、存放违法首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依法依规,应罚尽罚,对公司和现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双罚",让违法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了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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