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植物沥青仓储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6-14 10:18

黄某某植物沥青仓储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金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场地内有4个卧罐和4个吨桶,内存约60吨黑色异味胶状物质,因该物质性状与废煤焦油类似,现场执法人员初判认为该案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将线索通报蒸湘区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当日,执法人员以"涉嫌未批先建和非法收集、贮存疑似危险废物案"进行立案,并展开执法调查。

经金戈公司主管人员介绍该仓储项目是黄某某租赁公司场地建设的,因当事人黄某某回安徽老家不在现场,为防止现场证据灭失,执法人员上报局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4月19日,当事人黄某某返衡接受调查询问,称卧罐和吨桶中的物品不是危险废物,而是植物沥青和植物燃料油。在现有证据无法辨识涉案物品是否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1日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查封措施。在查封期间,办案人员同步对涉案物品展开溯源调查,收集了上游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发货清单、检测报告和上游生产厂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材料,结合执法人员对福建供货方的电话调查询问、查阅源头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咨询专业人员意见等情况,在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排除了该货品涉危险废物的嫌疑。调查结束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5月4日解除了对涉案物品的查封。同时,将案由变更为"黄某某植物沥青、燃料油仓储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案",并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

植物沥青仓储现场照片

二、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黄某某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植物沥青仓储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4日责令当事人黄某某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表"的规定,经5月19日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黄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107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执法为民,以事实为依据,维护执法公信力。该案从初判涉嫌危险废物案到最终定为"未批先建"案,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树立绝不放过一个犯罪违法行为,也不错判的信条,多措并举溯源调查取证,认定违法行为慎之又慎。通过调查供货方的发货清单、检测报告及上游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在多份言辞证据和书证相互印证,并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排除了涉案物品属危险废物的嫌疑,最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疑难要案司法联动,提高执法效能。该案立案之初,在现有证据无法辨识涉案物品是否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一是积极邀请公安部门同步介入,强化对当事人的震慑作用;二是为防止证据灭失,依法及时果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涉案物品。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执法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前后仅用16天即查明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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