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某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畜禽粪污环境污染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4-07 16:21


一、案例简介

    群众投诉反映位于衡南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存在猪粪乱倒问题。接到投诉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9日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租赁范围内西面山坳低洼地一处泥土坑内有少量猪粪,现场可闻猪粪异味。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交代在2021年12月份将固液分离机压滤后的干猪粪倒在原先采石头遗留下来的废弃山坑内,用铲车倒了60铲,重量约50吨,持续时间半个月,虽然在获知群众投诉后,该公司进行了整改,清理了废坑中大部分猪粪,但整改仍不彻底。

现场对猪粪倾倒点进行开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按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将畜禽粪污一部分制有机肥,一部分按种养平衡要求作农肥使用。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之规定,鉴于该养殖场群众投诉多,整改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9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迅速处置,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反映养殖场环境问题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全面调查,查实该养殖场巧借种养结合名义实施粪污乱排乱倒的违法事实,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场落实粪污治理主体责任,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

(二)依法从重,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该养殖场未落实粪污防治要求,整改行动迟缓,多次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多个村民小组联名集体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集体审议,在裁定3.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罚款9万元,对整个畜禽养殖行业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积极履职,破解生态环境执法盲区。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部分执法事项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工作重心不再是单纯的工业企业监管,而是涵盖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等方面。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粪污处置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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