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4-07 16:0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收到信息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取样进水的软管插入在用矿泉水瓶装的自制液体内,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3月22日23时32分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尾水:COD浓度为138mg/L(仪表显示23.86mg/L)、氨氮浓度为28.8mg/L(仪表显示4.922mg/L)、总磷浓度为0.5 mg/L(仪表显示0.34mg/L)、总氮浓度为29.4mg/L(仪表显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在线分析仪进水软管插入在用矿泉水瓶装的自制液体内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已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已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已对2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须果断处置、严厉打击。本案是衡阳市第一起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收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连夜出击,锁定证据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员羁押归案。呈现了面对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势。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环境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是提高办案效率重要保障。本案中,在收到环境违法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就立即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到达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及时对违法现场和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控制,对锁定违法证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就案件进行了联合会商,并邀请省级法律专家进行指导,为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为下步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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