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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份衡阳“利剑”行动开展以来,为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印发方案,联合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紧盯废矿物油、废渣、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重点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开曝光“利剑”行动开展以来3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一:非法收集废矿物油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一辆湘F牌照的面包车在雁峰区某汽车维修店违法从事废矿物油收购。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雁峰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将线索通报雁峰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查扣非法改装的面包车及违法收购的废矿物油1.59吨。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柳某某(面包车车主)、徐某某(雁峰区某汽车维修店工作人员)对其非法收购、售卖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进行了现场指认。
另根据调查发现雁峰区另一汽修店工作人员胡某某曾非法售卖过废矿物油,经调查询问,胡某某对其售卖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柳某某指认收集废矿物油的塑料桶
【查处情况】
车辆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900-214-08)的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定,雁峰公安分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柳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矿物油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对徐某某,胡某某违法售卖废矿物油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
案例二:非法收集废矿物油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鼓大队执法人员对石鼓区某汽车服务部进行调查,发现该服务部维修汽车所产生的废矿物油以150元/桶的价格卖给没有收集、运输、处置资质的封某某进行处置,封某某多次在该服务部收购废矿物油,再以200元/桶卖出,从中营利,经调查,封某某在该服务部累计收购矿物油960斤左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石鼓公安分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封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矿物油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对唐某某非法售卖废矿物油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
案例三: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衡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蹲守,发现陈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三轮车从事收集汽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经称重,陈某某共收集废铅蓄电池净重920公斤。
▲现场对非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查封
【查处情况】
废铅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900-052-31)的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
【典型意义】
衡阳市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手高效重拳打击违法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活动,从快斩断汽修行业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利益链条,从严治理汽修行业非法买卖危险废物的违法乱象。
此次曝光3起案件均是典型的未经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案件,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属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触犯污染环境罪,将受到司法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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