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金兰镇黄某某屠宰场无证排污案

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4-28 15:51


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衡阳县金兰镇黄某某屠宰场无证排污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接到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蒸农(环)移〔2021〕11号),反映金兰镇乐田村的黄某某牲猪屠宰场非法排污;9月29日,衡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衡阳县金兰镇乐田村的黄某某牲猪屠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生猪屠宰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屠宰废弃物(废水、猪毛等)向外环境排放。针对调查核实,衡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将情况进行上报分局领导,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办理,非法屠宰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黄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件线索致函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10月28日凌晨3点,衡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金兰镇派出所对黄某某生猪屠宰场非法排污的事实进行证据收集,利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拍照。11月4日,依法对黄某某屠宰场下达了《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决定书后,黄某某拒不整改,衡阳县分局组织执法与监测力量联合县公安局金兰镇派出所于12月16日、22日先后两次对黄某某屠宰场所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取证并进行全过程视频录像。根据衡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蒸环监字(2021)第110号)(蒸环监字(2022)第001号)表明,黄某某的外排废水CODcr、氨氮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

三、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对黄某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12月1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对黄某某下达《停止排污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某罚款2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衡阳县公安局。2022年2月22日,衡阳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

1.取证要实。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嫌疑人黄某某在办案过程中拒不配合,所有执法文书均拒绝签收。因此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办好该案的关键,屠宰场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在凌晨2点左右才开始排污,执法人员坚持蹲守采样取证,并对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面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视频录像与照片和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在公安机关询问室,黄某某低下了头,承认其非法排污的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衡阳县公安局对其下达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文书上,黄某某签下了字。

2.该案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良好作用。该案线索的发现为农业农村部门,为发挥联合打击的效果,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函告我生态环境部门,在我环保部门现场取证发现该屠宰场存在违法行为后,考虑该屠宰场存在民生社会功能,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但黄某某拒不整改,态度恶劣。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及时联系公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面对铁证黄某某最终伏法。

3.对打击散乱污具有良好警示教育效果。当前,部分偏远乡镇仍存在一些小屠宰、小加工等散乱污,具有一定的环境危害性。但该类案件当事人一般为农民,环境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案件查处时抵触性较强。通过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办案,对当地部分仍存在侥幸心理的散乱污违法分子产生了较大的触动教育警示作用。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进行屠宰外排废水采样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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