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4-29 15:40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该矿外排矿井废水、厂区收集废水水质异常。为此,4月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再次组织对该煤矿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矿井废水悬浮物浓度11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106mg/L;外排厂区收集废水悬浮物浓度5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89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38、1.12、0.18、0.78倍。

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

执法采样监测现场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4月4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2〕10号),责令其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将在30日内进行复查,如其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湘环发〔2022〕8号)"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及环境违法事实,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8日案审会集体讨论,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目前,该公司耗资500万元委托中煤嘉沣(湖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矿井废水处理系统已投入正常运行。此外,该公司进一步完善了雨污分流系统,改变了厂区收集废水、雨水管路走向,并将收集废水接入矿井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对其外排矿井废水和厂区收集废水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矿井废水悬浮物浓度1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15mg/L;外排厂区收集废水悬浮物浓度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47mg/L,均做到了达标排放。

2022年5月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在局官方网站进行了信息公开。

企业原有的矿井废水处理系统(无人机拍摄)

新建的矿井废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无人机拍摄)

【典型意义】

一、严格执法,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走实走细。本案中,执法工作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外排矿井废水、厂区收集废水颜色异常,进行了水质采样,待监测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组织执法、监测部门联合开展了执法采样监测,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精准锁定了环境违法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5万元,并进行了信息公开。

二、高悬"按日计罚"利剑,倒逼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中载明了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也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了"按日计罚"的相关法律法规。面临高额的罚款风险,企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加快了矿井废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调试运行进度,并对厂区雨污分流系统进行改造优化,最终做到了达标排放。

三、巧用高科技,提高执法效能。采用无人机对企业进行执法,充分发挥了无人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拍摄画面高清等多方面优势,既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效率,又对排污企业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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