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排放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4-03 09:12

【办理单位】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

【承办人员】王玉良、左亚娟

【案例名称】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排放案

【案例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北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4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对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例行巡检时,发现深圳市北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衡阳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水污染物数据异常,COD、总氮、氨氮数据5个小时超标,排水量共115.64吨,该垃圾处理中心废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入该场内污水储存桶再通过涵管排出厂外。2022年2月2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对该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并对其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自留样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2月29日《监测报告》(蒸环监字〔2022〕第005号)结果显示:该处理中心在线设备15号自留样氨氮浓度为241mg/L、COD浓度为844mg/L、总磷浓度为3.65mg/L、总氮浓度为308mg/L;17号自留样氨氮浓度为34.41mg/L、COD浓度为209mg/L、总磷浓度为0.35mg/L、总氮浓度为45.8mg/L,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排放限值,基本与在线监控数据吻合。

二、案件办理情况

(一)事实认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在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平台在线数据异常时,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调查,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现场采样、收集在线监控数据及运营资质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运营的衡阳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应急渗滤液处理项目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湘环发〔2022〕8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2022年3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3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公司发现在线数据异常后,能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场内储存桶内的超标废水抽回至调节池再进行处理,减少了超标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案审会集中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证据清晰、有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利用了污染源在线设施远程监控的特点,精准定位企业排污情况,有几方面值得借鉴:一是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远程监控、数据筛查,精准找到问题线索,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二是探索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衔接,以非现场执法为辅助,现场执法为主体,高效、高质量完成执法工作,快速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执法,有利于推动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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