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城(园)区环保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确保国家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期完成,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的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在2018年3月启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本地区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基本情况及名单上报市普查机构。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普查员的职责
1.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2.负责开展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3.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4.参加业务培训。
5.完成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按照当地普查机构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2.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告。
3.负责对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 应要求普查员或第三方机构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4.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 10%。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及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5.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权利
1.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
2.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
3.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信息。
4.有权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一)基本条件
1.普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3)熟悉当地基本情况;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5)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
(6)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除应具备普查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普查团队素质要求。普查团队年龄结构实行“老少配”方式,由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普查地区情况,善于做思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的“老”同志和具有扎实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手持电子终端的年轻同志组成。
(二)配备数量
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普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以及交通条件等因素,结合入河(海)排污口,参照下列比例合理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
1.普查员配备数量比例
原则上每5个行政村或社区配一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配备数量比例
原则上每5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三)工作程序
1.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
2.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第三方机构聘用参与普查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方式
(一)制定规章制度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
(二)加强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2.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3.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4.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三)维护合法权益
1.地方普查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2.地方普查机构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有条件的,还应为有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四)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增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五)证件的管理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样式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加盖公章、登记造册。
3.证件只限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衡阳市 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单
联系人:黄绩铭 0734-2881862
电子邮箱:hengyangwpb@163.com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