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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鸿城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4

法支罚字〔202110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鸿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763264266W

负责人:宾卫民

  址:衡山县长江镇新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部分废纸片和木屑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8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10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7日);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7日);

3、 现场照片(2021年7月27日);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110)及《送达回证》(2021年7月30日;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202186日)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和2021年8月5日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结合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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