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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4

法支罚字〔20219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80341043F

法人代表:李威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一环东路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6月15日,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警反映你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至6月23日期间未保证废水氨氮、总氮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已于2021年8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8月12日,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申辩,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6月17日、7月26日);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6月17日、7月26日);

3、《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停止运营通知》(2021年6月17日);

4、《废水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废水自动监控基站异常与维护处置记录》 (2021年7月26日);

5、你公司废水总排口2021年6月10日至6月23日自动监测数据报表(2021年7月26日);

6、《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珠晖分局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珠环责改通〔2021〕5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17日);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9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8月6日);

8、你公司《关于水质自动监控系统上报数据异常的行政处罚的申辩》(2021年8月9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及你公司申辩意见和相关佐证资料,经查核实,你公司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且6月18日珠晖分局组织采样监测结果正常。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2021年8月31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圆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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