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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8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97587077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封梅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畔湖路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8月8日到期后,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8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2日);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2日);
3、现场照片(2021年7月12日);
4、《排污许可证》(湘环石证〔2019〕03号)(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1〕9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7月16日);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8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8月11日)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8月5日,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结合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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