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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3

法支罚字〔202112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396748137J

法定代表人:易剑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栽培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1年7月17日废水收集池废水大量溢出,从雨水沟排入湘江。经采样监测,2021年7月19日《检测报告》(HNZYC(2021.07)135)显示:外排废水pH值为12.30、悬浮物浓度为101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pH值6~9、悬浮物70mg/L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12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7月19日);

2、《现场监察记录》及勘察图(2021年7月19日);

3、 现场照片(2021年7月19日);

4、 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NZYC(2021.07)135)及《送达回证》(2021年7月19日)

5、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1812050299)(2021年7月19日);

6、《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及采样人员证书(2021年7月19日);

7、《责令改正通知书》(雁环责改字202118)及《送达回证》(2021年7月19日;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证》(2021811日)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和2021年8月5日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结合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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