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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002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2278535137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清
地址: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废油桶、废化工原料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医疗废物蒸煮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7份(2021年5月22日);
2.询问笔录2份(2021年5月22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5月22日);
4.危险废物出库记录单复印件1份(2021年5月22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1年5月22日);
6.法定代表人及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2021年5月22日);
7.委托授权书1份(2021年6月19日)。
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 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法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2号)、《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废油桶、废化工原料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的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医疗废物蒸煮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行为处以罚款拾伍万元整。
以上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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