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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005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661683996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高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白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坦家冲煤矿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一、二级沉淀池污泥与池口持平,大量含煤废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置,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2021年6月8日);
2.询问笔录(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8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8日);
4.营业执照(2021年6月8日);
5.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6月8日);
6.被询问人与公司关系的证明(2021年6月18日);
7.案件会议记录(2021年6月17日);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6月18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 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法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5号)、《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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