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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001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滔(衡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607022080
法定代表人:李保文
地址: 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开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环氧氯丙烷车间盐酸储罐碱液回用管道腐蚀破损,造成碱性废水泄漏。在采取应急措施时,未同步开启应急池入池电动闸门,造成碱性废水从环氧氯丙烷生产区东面雨水井外排口冒出,已影响资家港地表水水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1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检测报告》(得成检测(2021)测字第04-149号)(2021年4月30日)及《送达回证》(2021年5月1日);
2、《任务通知单》、《水质监测方案》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21年4月29日);
3、湖南得成检测有限公司样品分析原始记录资料1套(2021年4月29日);
4、湖南得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1812051810)以及现场采样人员、样品分析人员资质证(2021年4月29日);
5、《询问笔录》(2021年4月30日);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30日);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5月1日);
8、资家港入河排口4号监控点在线监控数据(2021年4月29日)及4号监控点布点图(2021年5月2日);
9、2021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资家港入河排口4号监控点竣工验收资料;
10、《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5月6日);
11、《环境违法案件会议记录》(2021年6月21日);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24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第三种情形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6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圆整(¥6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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