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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003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4487808443041211A1001
法定代表人:陈泰祥
地址: 衡阳市南岳区衡山路37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未按新《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的污染物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3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30000444878084P001C)(2021年3月11日);
2、《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31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31日);
4、《中雁环保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2020年9月1日);
5、《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NZYC(2021.03)086)(2021年3月19日)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1〕4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9日);
7、《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6月11日);
8、《环境违法案件会议记录》(2021年6月18日);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3号)(2021年6月21日)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22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经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议研究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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