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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法支罚字〔2021〕004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岳区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412006266301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晖
地址:衡阳市南岳区万福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局负责牵头的祖师殿停车场站交通组织及周边旅游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该项目栈道的277个桩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你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4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6月6日);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6日);
3、《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岳政办纪〔2020〕7号)(2020年7月26日);
4、《环境影响评价合同》(2020年10月20日)及《祖师殿停车场站交通组织及周边旅游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岳区祖师殿停车场站交通组织及周边旅游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概算的批复》(衡发改审〔2020〕130号)(2020年10月28日);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1〕5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9日);
7、《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关于祖师殿停车场站交通组织及周边旅游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未予以预受理的情况说明》(2021年6月16日);
8、《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6月17日);
9、《环境违法案件会议记录》(2021年6月18日);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2021〕004号)(2021年6月21日)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22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第一种情形规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经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局作出按项目总投资额2457万元的百分之二实施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壹仟肆佰圆整(¥4914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局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局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本次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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