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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21〕SZD001号、SZD00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7-12 11:34


 

 

 

衡环罚字〔2021〕SZD001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707301384P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华村新园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雨水超标排放、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雨水超标排放、未验先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16日,常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西南角 2#雨水井排放口监测制作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现场采样照片、采样人员资质证明;

2、2020年11月17日,湖南省株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样品交接单》;

3、2020年12月10日,湖南省株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株环监技字(2020)第088号)及该监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亮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0年11月28日、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忠义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0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监测示意图;

7、2013年3月30日,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湘环评〔2013〕69号);

8、2018年8月23日,原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项目变更的函》(衡环函〔2018〕142号);

9、2020年10月,你公司委托湖南中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制作的《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

10、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一水硫酸锌、七水硫酸锌、氧化锌生产台账;

11、2020年1月至9月,你公司生产电费、水费台账

12、2020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0〕3号)及送达回证;

13、2021年1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4、2021年2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1号)及送达回证;

15、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法人刘建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照片;

16、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刘建华身份证、被询问人刘忠义身份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规定:

你公司雨水井排放口铊浓度超标1.16倍,适用量权基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的量幅度,按量幅度和倍数区间比作为系数进行计算([30+(60-30)÷(3-1)×0.16]=32.4万),处罚款人民币32.4万元。

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等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适用量权基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50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的量幅度,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案件审议会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雨水超标排放、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肆仟整(¥82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衡环罚字〔2021〕SZD002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刘亮:

身份证号:430482********0373

工作单位: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    务: 总经理

地    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华村新园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担任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未验先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0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忠义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3年3月30日,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湘环评〔2013〕69号);

4、2018年8月23日,原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项目变更的函》(衡环函〔2018〕142号);

5、2020年10月,你公司委托湖南中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制作的《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

6、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一水硫酸锌、七水硫酸锌、氧化锌生产台账;

7、2020年1月至9月,你公司生产电费、水费发票

8、2020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0〕3号)及送达回证;

9、2021年1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0、2021年2月10日,我局对你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2号)及送达回证;

11、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法人刘建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照片;

12、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刘建华身份证、被询问人刘亮、刘忠义身份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你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规定,适用量权基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量幅度。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案件审议会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其中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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