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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罚字〔2021〕SZD003号、SZD00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7-12 11:33


 

衡环罚字〔2021〕SZD003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707301384P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华村新园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无证经营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4月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湘环危临字第251号);

2、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忠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1月至11月,你公司氧化锌车间每日货物记录表(生产消耗台账);

4. 2020年12月30日, 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0〕4号)及送达回证;

5、2021年1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2021年2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3号)及送达回证;

7、2021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

8、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法人刘建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照片

9、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刘建华身份证、被询问人刘忠义身份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22日,我局召开了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会议讨论了你公司申辩理由,会议认为:1、你公司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2、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申辩理由,不属于从轻或减轻的法定理由,且提交的申辩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3、该罚款额度已是最低额度;4、审议会一致认为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3号)的罚款额度。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案件审议会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衡环罚字〔2021〕SZD004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亮:

身份证号:430482********0373

工作单位: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华村新园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调查核实,你担任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存在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4月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湘环危临字第251号);

2、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忠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

4、2020年1月至11月,你公司氧化锌车间每日货物记录表(生产消耗台账);

5、2020年12月30日, 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字〔2020〕4号)及送达回证;

6、2021年1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7、2021年2月10日,我局对你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4号)及送达回证;

8、2021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

9、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法人刘建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照片

10、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刘建华身份证、总经理刘亮身份证、被询问人刘忠义身份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22日,我局召开了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会议讨论了你公司申辩理由,会议认为:1、你公司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你负有直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你个人进行行政处罚;2、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申辩意见理由,不属于从轻或减轻的法定理由,且提交的申辩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3、该罚款额度已是最低额度;4、审议会一致认为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SZD004号)的罚款额度。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案件审议会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其中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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