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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新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2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12-29 15:34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告字【2018】SSG008号

  衡阳市新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07MA4PAR400L

  法定代表人:吴建宏

  地址:石鼓区角山乡三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保督查期间,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6月28日);

  2、《石鼓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6月28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石改【2018】19号(2018年6月29日)及《送达回执》(2018年6月29日);

  4、《衡阳市新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兴隆评估字【2018】第043号);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6月29日);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SG008)(2018年11月21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11月22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你公司项目总投资数额是60万元,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百分之二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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