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环境违法曝光台 > 

衡阳市雁峰区上业鞋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01-10 16: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9]SYF002

   

  衡阳市雁峰区上业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6MA4M2CY8XP

  经营者:肖振东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巷荫零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618日,雁峰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二楼印刷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作业。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99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三日内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雁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9620)

  2、《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9619);

  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619日);

  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责令停产整治通知书》(雁环责停字[2019]11号(2019620日)及《送达回执》(2019621日);

  5、《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9812日);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9SYF002)(2019830日)及《送达回证》(201992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924

   

友情链接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2892828  邮编:421001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1001367号-1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