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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9]SYF001号
衡阳市银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06MJJ835482F
法定代表人:吴清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广场白沙大道1号1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4日上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对你院检查时发现你院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用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三日内申请听证,你院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院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6月26日);
2、《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现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6日);
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雁环责改[2019]2号(2019年6月24日)及《送达回执》(2019年6月24日);
4、《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雁峰分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9年8月6日);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9】SYF001)(2019年8月9日)及《送达回证》(2019年8月12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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