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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企业污染防治行为,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查处多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现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以期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6-2”的规定,对企业罚款2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衡阳市首例养殖恶臭处罚案例,通过“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快速锁定证据,对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推动了养殖行业废气治理规范化。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通过非现场执法,发现某生猪养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异常。经查,2024年5月16日至6月10日期间,企业废水流量为3.27升/秒,但氨氮分析仪数据缺失17天、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数据缺失9天,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设备或开展自行监测报送数据。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8.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运用“线上预警 + 线下核查”非现场执法模式,依托24小时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数据的自动采集与分析,提升了执法效率,督促企业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
【案情简介】2025年3月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耒阳市某存栏700头生猪的养殖场,虽建有集污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及时收集清运粪污,导致粪污泄漏。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规定,对该养殖场罚款1.1178 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日常巡查发现农村偏远地区隐蔽违法行为,对小型养殖场精准执法、教育引导并重,以适度处罚推动立行立改,为农村养殖污染治理提供实践范例。
上述案例涵盖养殖行业废气、废水、固废污染及环保设施未达标等多种违法类型,展现了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希望各养殖企业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守护衡阳绿水青山,推动养殖行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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