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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部分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涉气违法排放管控不力案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11-10 10:21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打击涉气污染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发布三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管材加工公司涉嫌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案

【案情简介】9月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衡阳某管材加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油管车丝线项目2条喷涂生产线未在密闭空间作业,喷漆所用材料为防锈涂料,抽查2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VOC含量为78g/L、66g/L,符合技术标准要求。2022年涂料使用量为8.361吨,2023年1-8月涂料使用量为5.91吨。喷漆作业车间门窗均处于敞开状态,没有建设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当日,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管材加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已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案例二:湖南某公司涉嫌烟气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对湖南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次氧化性生产车间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原料装卸、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配料、进料系统扬尘无组织逸散严重;次氧化性生产线回转窑沉降室顶部存在部分青蓝色烟气外溢,涉嫌烟气无组织排放,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8月3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违法事实,拟对该公司两款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案例三:衡南县某页岩砖厂露天堆放扬尘管控不力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8日,接到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转办的信箱投诉件(6D2HY20230907221)后,衡阳市生态环境衡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展开对衡南县三塘镇某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正在生产,厂房外露天堆放有原料页岩约60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衡阳市生态环境衡南分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该页岩砖厂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露天堆放的原料页岩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该砖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拟处罚1.9万元。

涉气企业违法排污是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衡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巡查管控力度,对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行为依法依规处置,督促行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既对仍心存侥幸的企业形成强力震慑,又进一步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全力打赢衡阳蓝天保卫战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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