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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8日凌晨2点,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夜查时,发现衡阳市某化工企业正在将废水收集池的废水用水泵连接软管抽至厂区雨水沟外排,避开了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控。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水质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排放口水污染物pH值1.9,呈酸性;总砷浓度1.01mg/L、总镉浓度0.235mg/L、总铅浓度2.13mg/L、总铜浓度3.17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的1.02倍、1.35倍、1.13倍、0.585倍;总铊0.0051mg/L超过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排放限值的0.02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执法调查和问询并现场固定证据。
企业利用软管将废水偷排至雨水沟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1版)》中"表5-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石鼓区公安机关。2023年2月7日,石鼓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作出5日的行政拘留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暗查奇袭,周密安排,让违法排污无处遁形。部分企业为降低处理成本心存侥幸心理,违法偷排废水,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危害后果严重。侦查此类案件,必须用"奇兵",在该案中,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夜凌晨2点进行检查,打了违法企业一个措手不及,将违法偷排行为"抓现行",严厉打击了违法份子的嚣张气焰。
(二)以案释法,强化宣传,营造执法高压态势。案件办理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全面开展宣传,并积极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及企事业单位环保人员进行学习,进一步营造了强监管、严执法的主基调,提升了执法的威慑力,对心存侥幸、试图违法者形成了强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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