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直属单位 >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衡阳、衡南、衡山、衡东、祁东、常宁、耒阳、南岳)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3 12:03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内重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市下达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污染物排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监督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原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

9、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调度、指导和督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

10、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友情链接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2892828  邮编:421001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1001367号-1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