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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组织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1-04-30 00:00

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重大复杂违法案件和跨地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市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参与环境应急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各县市和南岳区的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刑事工作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工作。配合局机关科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5、负责对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和稽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6、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规行为的稽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受理、承办、交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投诉案件,组织或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或专项执法检查。

7、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报送与整理归档工作。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

9、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综治维稳、文明创建、应急管理等工作。

10、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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