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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保分局(珠晖、雁峰、石鼓、蒸湘)

来源:组织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7-05-12 00:00

  城区四个分局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第三产业环境影响报告表(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除外)环保审批,参与其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三同时”验收按项目审批职权实施。

  3、负责市管企业除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排污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协助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展辖区内市管企业的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4、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环境污染投诉并负责纠纷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辖区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任务;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7、负责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8、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9、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环境保护产业、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工作;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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