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您好!今天是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依据《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衡政发〔2015〕1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政策。要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排污许可证等方面地方性政策制订和修订工作,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依据。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于2015年底前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衡政发〔2015〕16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建立健全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再次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四)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依法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举报、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清理整改结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进一步强化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继续加大以湘江流域为重点的重金属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环保、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检、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气、淘汰落后产能、机动车(船舶)尾气排放、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秸秆及垃圾焚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火电、冶金、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纸、印染、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共享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采取暗访、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严厉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研究解决因卫生防护距离搬迁不到位、落后产能淘汰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验收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2016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并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 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防止证据灭失。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对于移送的刑事案件应随案移送相关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行政执法、线索移送和立案查办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技术支持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规范环境监管执法检查。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要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制度,明确市、县各级重点监管对象,科学划分监管层级,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和检查频次;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完善环境监管档案,建立“一企一档”。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稽查与监督。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层级责任,市级实施督查、稽查、检查,县级检查、巡查制度。建立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本行政区3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将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参照执行。市环保部门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机制,重点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各级环境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级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责任追究
(一)切实加强县、乡、(镇、街道)为重点的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设中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要按照乡镇机构改革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5号)的有关要求,健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理顺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人员,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要重视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通过遴选,选拔一批业务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骨干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指导和带动基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二)大力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要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于2017年年底前,对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组织案卷评查、技术比武等方式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升环境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以及现场检查取证设备等装备,市级环保部门2015年底前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移动执法数据平台;鼓励县级环保部门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全市所有环境监察机构2017年底前要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的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衡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衡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实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文件要求,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体制保障和完备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市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总体要求
以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组织保障
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环保局。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职责分工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不断完善“市、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一体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衡政发〔2015〕16号)各单位职责划分,将环境监管网格中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5.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2.负责摸清燃煤锅炉底数,逐个取缔燃煤锅炉,压减燃煤总量,全面淘汰城区燃煤锅炉。
3.依法对高耗能、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4.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三)市公安局
1.负责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管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下列社会生活噪音依法予以处理。机动车辆在城区范围内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5.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组织实施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城区入河排污口的截污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与处理,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确保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发挥水污染物减排作用。负责牵头督促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3.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五)市农业委员会
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督查秸秆焚烧,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3.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区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水上环卫管理工作。
2.负责对城区施工场所内的渣土管理。
3.负责市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4.对在城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查处。
5.对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查处。
6.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查处。
7.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查处。
8.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查处。
9.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查处。
10.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查处。
11.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
3.落实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分
我市按照实际监管情况将管辖范围划分成单元格,实施网格化监管,单元格内环境监管任务分解落实到监管责任人员。
网格化管理划分原则如下:
(1)一级网格:衡阳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一级网格。
(2)二级网格:按各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区划,划分15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为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工业园区,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三级网格
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4)特殊网格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企业集中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脆弱区建立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染严重区域、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区域、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划分为监管重点网格。
(二)各级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由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一是负责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二是负责本级工作实施,划分监管网格、制定工作规程、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精细化管理要求等,三是依分工对网格开展监管工作,并指导二级网格监管部门开展网格化和精细化监管工作。
二级网格由县(市)区、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及本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一是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事项。二是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三是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络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接到报告、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三级网格由乡(镇)、街道等政府负责。一是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事项。二是负责整合本级行使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及时掌握涉及环保方面的动态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和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网格管理人责任
网格责任主体为: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主要责任主体,实现逐级负责制。
1、网格责任领导。一级网格责任领导为市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二级网格责任领导为县(市)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三级网格责任领导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监督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工作职责包括: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制定网格管理的制度,指导和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2、网格主要责任人。一级网格主要责任人为市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科室主要负责人。二级网格主要责任人为县(市)区 环保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科(股)室主要负责人。三级网格主要责任人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与环境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负责网格环境监管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3、网格直接责任人。一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市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县(市)区、管委会环保局(站)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科(股)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环保局(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站(所)和乡、镇、街道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职责包括:按规定落实各项环保监管制度;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环保问题;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处工作;做好信息沟通协调工作。
(四)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1、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按要求进行抽查、巡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二是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评,研究改正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2、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管。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管,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
四、体系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及时总结”的原则,分3个阶段推进网格化工作。
1. 准备阶段(2015年11月前)。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市进行网格化划分,制定网格化管理的整体实施方案,明确网格划分、责任人员、监管任务等。
2.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3 .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在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组织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规范现场监管;各乡(镇)、街道等落实环保网格化管理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网格区域日常监督管理、环境服务的方式和手段,优化工作程序、网格考核等制度,建立更完善、更成熟的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划分情况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定期、不间断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使各类环境投诉和污染隐患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注重信息收集,提高执法效能。通过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准确掌握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分布情况,熟悉和摸清监管对象,及时收集企业排污信息、群众诉求和舆情等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辖区环境监管“一企一策”、“一企一档”台账,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效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政策规定、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情况,增强群众及企业的环保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经验方法。认真研究分析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对于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和反馈,并结合实际加以改进,确保工作开展顺畅。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联系电话:2892828 邮编:421001 网站标识码:4304000017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