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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环境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以及我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制作的环境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信息公开发布程序、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程序,确保环境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二、公开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我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市环境信息中心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信息中心,承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制度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组织协调和指导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采集、更新和维护各自职权范围内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五)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三、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五)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八)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九)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一)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二)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三)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根据前款规定范围,编制我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及时更新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环境信息的,所提交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我局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实施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工作考核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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