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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环境信访工作。
2、加强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3、加强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4、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落实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放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和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监督环境保护执法行为;负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八)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市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四)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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