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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决算公开报表及编制说明

来源:规划财务科   发布时间:2017-08-03 00:00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放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和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7.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监督环境保护执法行为;负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8.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9.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市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3.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1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内设科室14个,下辖设13个直属二级事业单位,其中2个副处级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系统决算总收入7901.28万元(含上年结转1420.77万元。其中:市局机关188.1万元,市环境监测站 709.62万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269.42万元,雁峰分局70.21万元,石鼓分局72.26万元,蒸湘分局37.07万元,珠晖分局74.09万元),比上年减少1.46万元,下降0.01%,本年收入6480.51万元,其中:市局机关2910.9万元,市环境监测站1681.68万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409.62万元,雁峰分局329.15万元,石鼓分局361.51万元,蒸湘分局402.61万元,珠晖分局385.04万元。决算总支出7901.28万元(含年末结余2730.72万元。其中:市局机关1143.55万元,市环境监测站927.92万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436.2万元,雁峰分局46.85万元,石鼓分局74.26万元,蒸湘分局43.12万元,珠晖分局58.83万元),比上年减少1.46万元,下降0.01%,本年支出5170.56万元,其中:市局机关1955.45万元,市环境监测站1463.38万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242.84万元,雁峰分局352.51万元,石鼓分局359.52万元,蒸湘分局396.56万元,珠晖分局400.3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480.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22.31万元,占89.84%;上级补助收入36.8万元,占0.57%;事业收入545万元,占8.41%;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76.4万元,占1.1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170.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567.88万元,占88.34%;项目支出602.68万元,占11.66%;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5822.32万元,比上年增加1010.78万元,增长17.36%。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4615.39万元,比上年减少345.21万元,下降7.48%。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461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38.77万元,项目支出576.63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038.7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60.7万元,公用经费578.07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26.63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68.13万元,完成预算的75.32%。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65.72万元,比上年减少0.2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招待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0.91万元,比上年减少4.8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38.77万元,比上年增加658.3万元,增加16.3%。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4.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4.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其他用车1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4】73号)和《衡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衡财绩【2014】439号)等文件要求及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单位各项目的绩效评价良好。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

  市环保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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