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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备 注 |
一、行政许可 共7项 | ||||
1 | 市环保局 | 权限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 |
2 | 市环保局 | 权限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3 | 市环保局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4 | 市环保局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省委托下放 |
5 | 市环保局 | 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省委托下放 |
6 | 市环保局 | 权限内危险废物省内跨市州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省委托下放 |
7 | 市环保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省直接下放,子项详见省政府令第271号 |
二、行政处罚 共69项 | ||||
1 | 市环保局 |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法检查的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
2 | 市环保局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3 | 市环保局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4 | 市环保局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5 | 市环保局 | 对应当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而未受处罚的行为的直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6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者或从事养殖、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7 | 市环保局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修改);《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8 | 市环保局 | 对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9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规定安装与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及未按规定执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环境监测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0 | 市环保局 | 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11 | 市环保局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2 | 市环保局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其他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与水利部门共同实施 |
13 | 市环保局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堆置、填埋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4 | 市环保局 | 违反技术、设备、工艺管理规定及禁止污染转移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
15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6 | 市环保局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
17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
18 | 市环保局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9 | 市环保局 |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0 | 市环保局 | 对将淘汰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1 | 市环保局 | 对逾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2 | 市环保局 | 对在限制区域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3 | 市环保局 | 对逾期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24 | 市环保局 | 对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25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6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27 | 市环保局 | 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28 | 市环保局 |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
29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规定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及违反规定转移、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令第12号) | |
30 | 市环保局 | 对未开展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
31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规定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进行封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2 | 市环保局 |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处罚与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3 | 市环保局 | 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4 | 市环保局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依法承担处置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5 | 市环保局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6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37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规定和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38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臭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
39 | 市环保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40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拆船管理规定造成污染等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
41 | 市环保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42 | 市环保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43 | 市环保局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活动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44 | 市环保局 | 对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45 | 市环保局 |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
46 | 市环保局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环保专项资金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
47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放射性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
48 | 市环保局 | 托运放射性物品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未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49 | 市环保局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
50 | 市环保局 | 违法处理废旧放射源,违法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51 | 市环保局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52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
53 | 市环保局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54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规定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
55 | 市环保局 |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 | |
56 | 市环保局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 |
57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使用、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 | |
58 | 市环保局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规定使用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令第7号) | |
59 | 市环保局 |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 | |
60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
61 | 市环保局 | 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
62 | 市环保局 | 对不按规定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 |
63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 | |
64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 | |
65 | 市环保局 | 对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处罚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 有市人民政府组织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实施 |
66 | 市环保局 |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令第12号) | |
67 | 市环保局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68 | 市环保局 |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69 | 市环保局 |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允许数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 | |
三、行政强制 共7项 | ||||
1 | 市环保局 | 对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2 | 市环保局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3 | 市环保局 | 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4 | 市环保局 | 对不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代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5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而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6 | 市环保局 | 对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而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7 | 市环保局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代为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四、行政征收 共2项 | ||||
1 | 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排污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 |
2 | 市环保局(市排污权交易所)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函〔2014〕4号) | |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共8项 | ||||
1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 | |
2 | 市环保局 |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3 | 市环保局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4 | 市环保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
5 | 市环保局 | 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204号) | |
6 | 市环保局 |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 | |
7 | 市环保局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8 | 市环保局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 ||||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 ||||
十、其他职权 共9项 | ||||
1 | 市环保局 |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实行网络信息化实时监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2 | 市环保局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
3 | 市环保局 | 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 |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343号) | |
4 | 市环保局 | 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维修治理通知书 |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
5 | 市环保局 | 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衡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 |
6 | 市环保局 | 分解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 |
7 | 市环保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8 | 市环保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 | 市环保局 |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主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联系电话:2892828 邮编:421001 网站标识码:4304000017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