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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衡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7-19 08: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加强对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衡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7月26日前反馈至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与影响评价管理科。

 

联系人: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侯鸾凤

联系电话:0734-2892887     19176776267

电子信箱: hjyxpjk2892887@163.com

通讯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0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邮编:42100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衡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在我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科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衡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从事和参加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省级及以上园区组织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按照全市“统一建库、分类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建立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政策标准及规划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含排污许可)、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含噪声)、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固体(危险)废物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环境执法和督察、环境信息、自然生态保护等专业(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业务,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规政策要求,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具有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取得相关行业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统一管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资质审查、社会公众及纪检监督的方式,从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选择出符合入库条件和满足技术评估工作需求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专家在申请入库时,应根据专业特长选取专业类别,选取的专业类别最多不能超过4个。

入库专家因工作地变迁或身体等原因,可以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调整出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调整更新一次。

第七条 入库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告知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入库专家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正式公示入库的专家须登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以下简称“专家库平台”)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依职权履行专家警告、资格取消、更新调整专家库名单等管理工作。专家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有关工作需邀请专家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单位有技术评估单位的由技术评估单位(使用单位无技术评估单位的由经办人)根据工作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对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中按1:2的比例随机抽取,使用单位对抽取专家身份进行核验,按抽取编号的先后顺序沟通确定专家,本单位机关纪检部门应派人参与监督。具体抽取方式如下:

(一)原则上一个项目评审抽取一批专家。项目简单或同类别项目的评审,经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书面同意,可抽取同一批专家,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二)原则上所有专家需在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抽取。重大、敏感或复杂的项目、特殊专业或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的,须指定专家的,经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可在生态环境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专家库中指定。

(三)同一评审专家1周内参加同一使用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时,可与生态环境部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共享抽取专家。

第十条 随机抽取专家的人数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原则上抽取3名专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原则上抽取5名专家。抽取3名专家时,使用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从生态环境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专家库中指定1名专家,每增加2名专家,可多指定1名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记录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活动时享有知情权和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负责。

第十四条 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应签订公平公正履职承诺书;与建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聘于建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项目单位的聘请,参与所评估建设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警告或取消专家资格、调整出库,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与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予以警告;自然年度累计被警告2次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二)参与技术评审的项目技术文件在市生态环境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技术复核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失信记分,自然年度累计2次的,予以警告;自然年度累计3次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三)对于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项目,经核查,存在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结论错误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四)自然年度内,约定后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技术评审2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六)泄露在相关工作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七)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九)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十)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十一)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取消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库。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规定和标准支付专家报酬。报酬标准为:

(一)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应按实际工作时间计酬,1天以8小时计。计酬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参加外单位评审活动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属于自身工作职责范畴或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专家管理政策,应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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