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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衡阳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0-11-02 10:15

各县市区、城园区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衡山科学城产业发展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适应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要求,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效率,明确许可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衡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衡办发〔2019〕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30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山工业集中区(衡山科学城工作委员会)、衡山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衡山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办〔2020〕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权限分工

(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2.排污许可管理:负责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3.其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市级权限内的所有行政许可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1.白沙、松木分局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由分局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批由分局负责,正式批复前须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集体研究通过。

(2)排污许可管理

负责辖区内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城区分局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2)排污许可管理

负责辖区内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工业集中区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批权限同各县市区分局。

二、工作原则

(一)“优化便民”原则。各单位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批,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

(二)“闭环审批”原则。整个审批流程在审批单位实现闭环审批,确保行政审批效率。各审批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权限内的审批事项,不得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因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及其法律后果均由各审批单位具体负责和承办。

三、工作流程

(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具有相关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负责办理审批流程,经分管局领导、局长签批后,盖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2)”公章,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须在审批前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

(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1.白沙、松木分局

审批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由白沙、松木分局局长签发,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号公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在审批前,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进行业务指导,白沙、松木分局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办理审批流程,经分局局长、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白沙及松木分管局领导、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分管局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签批后,盖“衡阳市生态环境局(2)”公章。

2.各县市区、城区分局

审批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排污许可证由各县市区、城区分局局长签发,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号公章。

(三)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工业集中区

审批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排污许可证由高新区环保局、衡山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局审批,公章按高新区技术产业和衡山工业集中区规定执行。

四、其他

1.各审批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和系统填报工作;

2.各审批单位应按市委、市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统一、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3.各县市区、城园区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衡山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局每月5日前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

4.各县市区、城园区分局及高新区环保局、衡山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局须认真开展权限内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并切实履职。

5.市生态环境局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相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办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0 月 23 日

 

附件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1.不跨市州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环评报告表项目。

2.需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章)的项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松木经开区、白沙工业园、衡阳综合保税区、白沙绿岛内的项目除外)

1.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项目,风电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

2.锰、铬冶炼项目。

3.不以矿石或省外危险废物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全部以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含汞废物)为原料的利用项目。

4.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公路新建项目。

5.摩托车整车制造环评报告书项目,印刷电路板项目。

6.黄金采选项目,铅酸蓄电池拆解项目(限省内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制革、毛皮鞣制项目,水泥制造项目,制浆及制浆造纸项目,“二区三园”(生态红线)环评报告书项目。

7.化工石化(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除外; 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氯碱项目为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废纸造纸、印染项目。

8.选址跨区县(市)、跨流域的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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