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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耒阳市马水镇中心卫生院等十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来源:核与辐射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0-06-01 13:19

耒阳市马水镇中心卫生院等十家单位:

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

1、 耒阳市马水镇中心卫生院:湘环辐证[D0136];

2、 耒阳市南阳镇卫生院:湘环辐证[D0144];

3、 耒阳市大市镇卫生院:湘环辐证[D0148];

4、 耒阳市南京镇卫生院: 湘环辐证[D0151];

5、 耒阳市泗门洲镇卫生院: 湘环辐证[D0155];

6、 祁东新区医院: 湘环辐证[D0200];

7、 常宁佰骏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湘环辐证[D0226];

8、 耒阳市永济镇卫生院: 湘环辐证[D0287];

9、   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湘环辐证[D0288];

10、 祁东县风石堰镇卫生院: 湘环辐证[D0289]。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到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请你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

 

联系人:核与辐射管理科 肖兰芳

联系电话:0734-2892897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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