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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有关规定,拟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反馈给我们。
联 系 人: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王海斌
联系电话:0734-2892846
传 真:0734-2892800
办公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0号市生态环境局212室
邮 箱:913786356qq.com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牵引机、非公路用卡车、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市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衡阳蒸湘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鼓区(含松木经济开发区)、雁峰区(含白沙工业园、衡山科学城、综合保税区),珠晖区衡大高速以南—武广铁路以西—衡枣高速以北—湘江以东围合区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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