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栋旺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SG003
金栋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895359282
法定代表人:朱传福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日,我局石鼓分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直接向外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5月3日);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018年5月3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改[2018]12号(2018年5月9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5月9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石鼓分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5月18日);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SG003)(2018年8月16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8月17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零八条
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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