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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0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10-15 04:54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证字010012

  组织机构代码:32954022-1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ZX001

  2018年6月26日,衡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院总排污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院总排污口外排废水污染物中氨氮排放浓度为30.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1.053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蒸湘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6月25日);

  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衡环监字JC18069)号(2018年6月29日);

  3、《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2018年6月29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蒸湘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蒸分责改字[2018]1号)(2018年7月2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7月2日);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蒸湘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7月5日);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7月6日);

  7、《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ZX001)(2018年9月6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9月10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018年9月10日我局对你院下达的《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ZX001号),拟对你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因我局工作人员失误,现将其勘误,应对你院作出的罚款数额是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讨论,认定你院废水超标排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你院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院的违法行为处以该法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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