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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亿荣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8-08 05:00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ZD002

  衡阳市中亿荣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32940625XD

  法定代表人:陈修荣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116号中亿汽贸城40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日,我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多条检车数据异常,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安检上传窗口负责人将13台小型汽车排放检验结果、7台小型汽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传至安检平台,并通过安检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4月4日);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4月26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4月26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石环 [2018]2号(2018年5月10日)及《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8年5月11日);

  5、《中亿荣达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状态车辆明细表》(2018.4.26);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5月9日);

  7、《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ZD002号)及(送达回证)(2018年7月2日);

  8、《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6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认为,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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