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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污染防治科   发布时间:2017-08-03 03:48

  衡环复〔2017〕6号(A类)  

      

  粱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协同治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治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的建言献策,你们提出的提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进一步加强治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建设性意见。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尽快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对我市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加强业务指挥和技术攻关,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关于从各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和技术人员,探索设立湘江流域综合执法大队(局),整合执法权限,加强日常巡查、提高综合执法、协同治理能力的建议,市水利部门已专程向您汇报过。我局就加强湘江流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和探索吸纳、指导民间志愿者组织参与治理工作,倡导全民环保树新风,实行工作奖励的建议两个方面向你们回复。  

  一、关于加强湘江流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  

  为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目标。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水环境保护制度;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同时,要求编制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  

  201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市人大正在就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方面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这也说明市一级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正逐步推进。  

  二、关于加强湘江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志愿者服务组织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湘江流域生态治理的人文环境的建议。  

  我局通过 “六五普法”、“世界环境日”、“三相环保世纪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知识竞赛、“绿色卫士”等专项活动为契机,不局限于专项活动,每一次专项活动开展后皆有后续支持。一是从“六五普法”活动中强调本职工作专门法即行政法与环境法的重要性;二是在“世界环境日”开展《新环保法》知识竞赛、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活动;三是以“三湘环保世纪行”警醒企业及企业主,形成“环保是企业发展生命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的观念;四是通过“绿色卫士”等活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具有强烈环保意识的青年大学生,衍生环保志愿者群体,为贮备环保后备人才打下基础。五是多次组织衡阳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益起行,益起动,守护河道一公里环保宣传”、青少年环保宣传教育仪式、耒水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通过这几项工作循序渐进、潜移默化式推进环保宣传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你们提出的建议,逐步完善我们的工作,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感谢你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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