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环函[2017]478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迅速发展,各项委托环境监测业务逐步开展。为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湘环发〔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质管理
1、在通过认定的有效期内,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重要检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的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和实验室所在地市州环保局申请备案。
2、严禁借用、套用其他公司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开展监测业务。
3、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采用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通过认定但超范围或超有效期的,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4、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5、省环保厅组织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由实验室注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出具初步意见(具体见附件1)。
二、确保监测质量
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保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所采用的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所有监测环节必须保证可查证、可溯源。
2、鼓励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严禁以降低监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监测费用,共同维护环境监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环境监测业务委托后,应当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已经完成的各类监测活动,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室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同时将实验室所在地以外的项目报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对于跨市州的项目报省环保厅备案(具体见附件2)。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对外泄露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项目合同等商业内容。
2、鼓励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按要求参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质控考核或比对试验,省环保厅将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或比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3、各市州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注册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接的监测业务活动进行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市州环保局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下半年,全省要集中开展一次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查通知另行下发。
4、各市州环保局要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和信访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5、省环保厅组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含能力认定条件保持情况、监督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监测能力考核情况。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2月底要将本单位的年度自评报告和实验室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年度现场检查考核,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结果的应用
1、 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2、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接的监测业务活动进行质量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3、备案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两次不符合要求的,市州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将通报结果报省环保厅。
附件:1.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年度初审意见表
2.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内容一览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年度初审意见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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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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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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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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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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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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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检测 项目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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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自评报告(包含能力认定条件保持情况、监督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监测能力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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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变更或变化情况(包含地址、人员、仪器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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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注册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明确初审档次,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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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内容一览表
(20**年第*季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委托单位 |
监测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项目类别 (数据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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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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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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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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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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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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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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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监测时间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时间段。如:**月**日-**月**日。2、项目类别填写按照认定的监测项目类别填写,数据量为该类别的监测数据数量。如:水和废水(20个)、噪声(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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