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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将《衡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衡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
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衡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紧密围绕《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衡阳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要求,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和《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6]35号),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持续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2017年,全市纳入《衡阳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地表水考核断面(除蒸水入湘江口断面)水质全部为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见附表1),加快蒸水河的整治,力争蒸水入湘江口断面稳定达到Ⅲ类。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60%以上(见附表2),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见附表3),完成主要水污染物的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均比上年降低 1.5%,1.6%(见附表4)。
二、重点任务
推进省“一号重点工程”湘江保护与治理向纵深发展,向支流延伸,打赢水环境治理战役,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持续深入推进省“一号重点工程”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以“治”与“调”为重点,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系统推进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持续控制流域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流域内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率。深入推进水口山及周边地区的区域污染整治,2017年取得明显成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或环评批复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按照规定进度完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联网。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商粮局、市科技局参与)
(三)深化重点行业和区域工业污染整治。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整治,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深入推进水口山区域污染整治,2017年取得明显成效。抓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加大不达标水体整治力度。按照2016年12月印发的《衡阳市蒸水河入湘江口断面达标方案》要求,完成松木、角山、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完成蒸水河右岸排污口截污工作,基本完成蒸水河左岸排污口截污工作,深入巩固蒸水河城区段沿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淘汰、垃圾清理、河道保洁等工作成效。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6]1129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并按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畜牧水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利投等参与)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数量占总数达到30%以上。严格控制进水浓度、出厂水质、负荷率等指标,稳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削减量。(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7年底前达到10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市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弘湘公司、来雁公司、滨江公司等参与)
(九)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市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达到5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2017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完成整治的建制村个数达到省政府的考核要求,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二)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2017年底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住建、城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十三)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完成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并编制方案,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建设内容25%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参与)
(十六)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4号),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七)开展重要水源地达标建设。2017年底前,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形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得低于2016年。(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八)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一是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17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千吨万人”)和1000人以上(“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二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三是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按照《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十九)防治地下水污染。按年度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商粮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控地下水超采。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编制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城区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按国家要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地市级排名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市城区的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和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工作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263号)要求,建立自查报告和各个统计表中涉及的具体项目清单、各类证明文件的电子版台账。台账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并向市环保局报送。每双月1日前,向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6月底以前,完成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积极推进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参与)
(二十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年度重点项目
2017年重点项目包括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在线监测建设、十大重点行业整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改造、黑臭水体整治、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不达标水体整治、重金属污染治理等11类,共173项(个),详见附表5。
四、保障措施
1、落实各方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全面完成。按照《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衡政发〔2015〕14号)和《衡阳市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衡办发〔2015〕20号),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二)严格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相关考核资料,形成自查报告,并将各项考核指标的材料分别报送至相应的市级责任部门。市级责任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考核资料进行核实,并将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和资料整理后送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拟定考核结果并会商各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县市区考核等次。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报送年度考核自查报告,经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2017年度重点任务市级责任单位分工及工作要求
附表:
1、2017年度需保持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表
2、2017年度黑臭水体整治目标
3、2017年度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4、2017年度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
附件:2
2017年度重点任务市级责任单位分工及工作要求
序号 |
市级责任单位 |
牵头任务 |
工作要求 |
1 |
环保局 |
改善水环境质量 |
1、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9.7%; 2、5个断面水质需保持在Ⅲ类或优于Ⅲ类; 3、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100%; 4、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督促各地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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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不达标水体整治力度 |
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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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新增完成整治建制村58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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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组织开展千吨万人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组织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督促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
||
公开环境信息 |
1、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3、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地市级排名情况; 4、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 5、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
||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 |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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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局 |
强化科技支撑 |
编制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公开发布,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 |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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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建局 |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
完成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完成60%)。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推动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比例达到30%。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推动污水管网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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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1、推动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2、推动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7年底前达到100%。 |
||
加强城镇节水 |
市城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达到50%。 |
||
公开环境信息 |
1、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市城区的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2、公开供水厂出水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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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管理和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1、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并按季度动态更新并向环保局报送; 2、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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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局、海事局 |
治理船舶污染 |
报请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
控制港口码头污染 |
报请市人民政府完成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并编制方案,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建设内容25%以上 |
||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
5 |
水利局 |
促进水资源节约 |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全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 |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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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要水源地达标建设 |
1、2017年底前,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 2、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得低于2016年。 |
||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
6 |
市畜牧 水产局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1、2017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 3、完成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任务。 |
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管理和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1、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并按季度动态更新并向市环保局报送; 2、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
7 |
市卫计委 |
公开环境信息 |
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
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
8 |
市城管执法局 |
指导监督流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负责指导监督流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防治垃圾场地下水污染。 |
9 |
市商粮局 |
防治地下水污染 |
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 |
附表1
2017年需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5个)
目标责任书中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属水体 |
2017年水质目标 |
1 |
城北水厂 |
湘江 |
Ⅱ |
2 |
春陵水入湘江口 |
湘江舂陵水 |
Ⅱ |
3 |
耒水入湘江口 |
湘江耒水 |
Ⅲ |
4 |
熬洲 |
湘江 |
Ⅲ |
5 |
洣水入湘江口 |
湘江洣水 |
Ⅱ |
附表2
2017年度黑臭水体整治目标
名称 |
数量(个) |
2017年整治完成数量(个) |
完成比例(%) |
衡阳市 |
11 |
7 |
64 |
附表3
2017年度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水 源 地 名 称 |
水质目标要求 (达到或优于) |
1 |
衡阳市 |
苏仙湾(江东水厂) |
Ⅲ类 |
2 |
黄茶岭(城南水厂) |
Ⅲ类 |
|
3 |
演武坪(城北水厂、演武坪水厂) |
Ⅲ类 |
|
4 |
衡阳县 |
衡阳县蒸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5 |
衡南县 |
衡南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衡南县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
6 |
衡山县 |
衡山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7 |
衡东县 |
衡东县洣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8 |
祁东县 |
祁东县红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祁东县曹口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
祁东县石门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
9 |
常宁市 |
常宁市宜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10 |
耒阳市 |
耒阳市耒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11 |
南岳区 |
南岳区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12 |
南岳区 |
南岳区大禾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Ⅲ类 |
附表4
2017年度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
县市区 |
2017年COD减排量(吨) |
2017年氨氮减排量(吨) |
珠晖区 |
400.00 |
40.00 |
雁峰区 |
200.00 |
20.00 |
石鼓区 |
100.00 |
30.00 |
蒸湘区 |
不倒扣 |
不倒扣 |
南岳区 |
不倒扣 |
不倒扣 |
衡阳县 |
200.00 |
50.00 |
衡南县 |
400.00 |
40.00 |
衡山县 |
300.00 |
30.00 |
衡东县 |
100.00 |
20.00 |
祁东县 |
100.00 |
20.00 |
耒阳市 |
100.00 |
20.00 |
常宁市 |
300.00 |
30.00 |
白沙工业园 |
不倒扣 |
不倒扣 |
高新开发区 |
不倒扣 |
不倒扣 |
松木经开区 |
不倒扣 |
不倒扣 |
合计 |
220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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